(115.10.05起新制)
l 活動日前 91 天(含)以上取消租借:已收場地費將全額退還,惟扣除訂單異動行政處理費 $500 元。
l 活動日前 90~61 天內取消租借:【酌收(活動總價+押金)20%】
l 活動日前 60~31 天內取消租借:【酌收(活動總價+押金)40%】
l 活動日前 30~15 天內取消租借:【酌收(活動總價+押金)60%】
l 活動日前 14~08 天內取消租借:【酌收(活動總價+押金)80%】
l 活動日前 07 天內(含當日)取消租借:【酌收(活動總價+押金)100%】
如遇不可抗力因素(包括但不限於政府公告之疫情限制、地震、颱風等),依甲方所在地之政府公告為準,若因此導致活動日期變更,甲方將協助調整日期,且檔期變更將以本場館既有活動安排為優先考量。若因不可抗力需取消活動,甲方將全額退還相關費用。
(115.10.05起新制)
一、凡涉及活動日期、使用時段、總租賃時數等內容之變更,皆視為「變更檔期」,並依距離原活動日期之天數,按下列級距收取相關費用;另每次異動均酌收 NT$500 行政處理費:
l 活動日前 91 天(含)以上變更檔期:酌收 NT$500。
l 活動日前 90~61 天內變更檔期:酌收 NT$500+(原活動總價+押金)10%。
l 活動日前 60~31 天內變更檔期:酌收 NT$500+(原活動總價+押金)15%。
l 活動日前 30~15 天內變更檔期:酌收 NT$500+(原活動總價+押金)20%。
l 活動日前 14~08 天內變更檔期:酌收 NT$500+(原活動總價+押金)25%。
l 活動日前 07 天內變更檔期:酌收 NT$500+(原活動總價+押金)30%。
二、變更檔期所產生之異動費用須另行支付,不得以原訂單押金或其他已付款項抵扣;異動申請須經本公司確認,並於異動費用全額入帳後,始視為異動成立。
三、活動日前 3 日內(含活動當日)恕不受理檔期異動申請,包含活動日期、使用時段及總租賃時數之變更;原訂單仍依原約定內容執行。
四、檔期異動僅為原訂單之活動日期、時段或租賃內容調整,不視為取消原訂單後重新成立新訂單;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,原訂單之付款、押金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均持續有效。
五、檔期異動成立後,承租人不得因自身因素要求取消活動、退還已付款項或將保留款項兌換現金。
六、異動成立後,得依下列方式辦理:
(一)已指定新活動日期:
承租人得於辦理異動時直接指定新的活動日期、時段及場地,惟仍須依本公司當時實際可預約狀況確認。經雙方確認新檔期後,如後續再次申請變更日期、時段、總租賃時數或其他檔期內容,視為再次異動,並依再次提出申請當時之「變更檔期」規定重新辦理及計收相關費用。
(二)尚未指定新活動日期:
原已支付款項將依原訂單費用組成轉為保留款項,承租人得於首次原活動日期起一年內另行提出新的場地及檔期需求,並應於有效期限內使用完畢,逾有效期限仍未使用之部分,視同放棄,恕不接受展延、兌換現金或要求退還。
七、未指定日期之保留款項僅供後續場地租借使用,不代表已預留或保證任何特定場地、日期或時段;實際預訂仍須依提出需求當時之場地預約狀況安排。
八、使用保留款項重新預訂時,如新訂單金額高於可使用之保留款項,承租人須補足差額後始完成預訂。
九、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、不可抗力因素,或依法令規定應另行處理之情形,不受前述限制,並依實際情況另行協議處理。
場地租借訂購須知(#站前館)
出借人:沃茲有限公司 (以下簡稱甲方)
借用人:(以下簡稱乙方)
為乙方承租甲方經營之場地暨設備等事宜,雙方同意此訂購須知
第一條:租賃標的、範圍及設備
一、本契約租賃場地位於『臺中市東區自由二街91號』之指定租借空間。
二、租賃範圍僅限前述室內場地,不包含騎樓、人行道、車道、大樓公共區域及其他未載明之空間。
三、甲方提供之場地設備如下:
(一)室內設備:空調、視聽設備(僅支援HDMI線及3.5mm音源線)、無線麥克風2支、外場喇叭4具、課程桌椅等。
(二)公共設施:茶水間及廁所。乙方及活動參與者僅得於正常用途範圍內使用,不得占用、堆放物品或作為活動空間。
四、本場地採自助式卡片或密碼管制進出。甲方工作人員將於乙方承租時段開門、轉交通行卡片並說明場地注意事項。
五、進入場館時,可使用通行證或按室內電鈴。館內備有立牌架,乙方得自行製作活動指引,協助參與者入場。
第二條 租賃時數、進退場及超時使用
一、本場地最低租借時數為4小時,可承租時間為 08:00 至 22:00 。
二、乙方應於約定之租賃時段內完成活動及場地使用。超出約定時段者,應以每30分鐘為一計費單位加購使用時間。
三、夜間22時後之場地使用費,以原場租費率之1.5倍計收。
四、甲方於活動開始前及活動結束後各提供30分鐘緩衝時間,供乙方進行場地布置及場地復原。若所需時間超出前述緩衝時間,乙方應另行加購使用時間,並以每30分鐘為一計費單位。
五、活動結束後,乙方應於30分鐘內完成場地復原並離場,不得於公共區域聚集、滯留或大聲喧嘩。
六、乙方離場前應確認冷氣、電燈、電扇及其他電器均已關閉。若因乙方未關閉設備,致甲方須另行派員處理,甲方得收取每次新臺幣500元之處理費。
第三條 場勘、場地布置及物品代收
一、甲方提供乙方一次免費場勘,每次以30分鐘為限。乙方應事先預約,不得未經預約自行前往。
二、為維護其他承租人之活動權益,甲方於場地已有活動進行期間不提供場勘。
三、乙方應指定同一人擔任場勘及活動聯絡窗口,以確保場地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得以完整傳達。
四、乙方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再次場勘,應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請,並依甲方安排辦理。
五、乙方如需於活動前寄送包裹至場館,應於寄件前向甲方提出申請,且包裹抵達日期不得早於活動日前三日。
六、未經事前通知之包裹,甲方得拒絕代收或保管;甲方對包裹之遺失、損壞或運送延誤不負責任。
第四條 場地配置、設備使用及安全規範
一、本場地預設配置為固定之擺設方式(如附圖)。乙方如需其他桌椅排列需求,得自行調整,並應於離場點交前恢復原狀。
二、乙方如未完成場地復原即離場,甲方得依現行「場復服務收費標準」收取人力場復費用。
三、館內音控系統不得擅自拆卸、移動或變更設定。乙方如任意更動,甲方得依現場復原及損壞情況,收取新臺幣3,000元至6,000元之處理費。
四、館內設有消防灑水設備,場地內全面禁止吸菸,包含電子菸及其他相關設備。
五、乙方、乙方工作人員、廠商或活動參與者如違反禁菸規定,經勸導仍未改善者,甲方得收取每次新臺幣3,000元之違規處理費,並得立即停止活動,已收取之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五條 公共區域及社區秩序規範
一、因本館與社區大樓共構,乙方應負責向其工作人員、合作廠商及活動參與者宣導並遵守本條規定。
二、乙方及活動參與者不得於公共區域大聲喧嘩、聚集或長時間滯留,亦不得占用騎樓、人行道、車道或其他公共空間,或於上述區域堆放活動設備、雜物及垃圾。乙方並應確保不妨礙社區住戶、商辦使用者及其他人員通行;機車、自行車及其他代步工具不得停放於館外人行道,汽車亦不得停放或臨時停靠於社區車道及出入口前。
三、夜間22時後,乙方及活動參與者應降低音量,活動結束後不得於公共區域聚集或滯留。經社區住戶、管理員或管委會反映,勸導後仍未改善者,甲方得通報警察機關處理。
四、如因乙方或活動參與者違反公共區域規定,經管委會認定並收取違規處理費者,每次新臺幣3,000元之費用由乙方負擔。
五、情節重大或經多次勸導仍未改善者,甲方及管委會得要求停止活動,甲方已收取之場地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六條 停車規範
一、本大樓地下停車場為住商共用,僅提供有限之臨時停車位,包含編號1至18、20、22、24及26號車位,實際可使用數量依現場狀況為準。
二、車輛進場前,應先向管理員告知租借室號為102室或104室,並依管理員指示停放。
三、若停車位已滿,乙方及活動參與者應改至鄰近停車場,例如大利市停車場或何厝停車場,不得強行進入停車場或與管理員發生爭執。
四、乙方應事先向工作人員、廠商及活動參與者宣導停車規定。
五、如因違反停車規定,經管委會認定並收取新臺幣1,500元至6,000元之違規處理費者,該費用由乙方負擔。情節重大或經勸導仍未改善者,甲方及管委會得要求停止活動。
第七條 飲食、清潔、垃圾及場地復原
一、乙方如需於館內飲食,甲方得依活動人數及飲食內容,按照現行級距收取飲食清潔費。
二、乙方如於場內飲酒,甲方得依活動情況收取每次新臺幣1,500元至3,000元之開瓶及清潔費。
三、活動產生之一般垃圾、資源回收物及廚餘,應分類並放置於甲方指定之垃圾桶或容器內。廚餘應集中處理,不得任意傾倒。
四、使用後之飲食容器應完成清洗及分類。若乙方未依規定處理,致甲方須額外派員清潔或整理,甲方得收取新臺幣1,000元至3,000元之垃圾處理費。
五、乙方不得將活動產生之垃圾、回收物或廚餘棄置於公共大廳、騎樓、人行道或社區其他公共區域。
六、活動結束後如場地有大量垃圾、嚴重髒污、刮鬍泡、亮粉或其他難以清潔之物品,甲方得不予退還押金,並視實際清潔情況另行收取費用。
七、乙方及活動參與者離場時,不得於場館外或社區公共區域丟棄菸蒂、檳榔渣、垃圾或其他廢棄物。如造成外部環境髒亂,甲方得依現場情況收取新臺幣1,500元至6,000元之清潔及復原費。
八、乙方應愛惜場地牆面。活動結束後如牆面留有殘膠、污漬、剝落或其他毀損,甲方得依每處新臺幣500元之標準收取基本修復費;如實際修復費用高於前述金額,乙方仍應補足差額。
第八條:取消租借(115.10.05起新制)
活動日前 91 天(含)以上取消租借:已收場地費將全額退還,惟扣除訂單異動行政處理費 $500 元。
活動日前 90~61 天內取消租借:【酌收(活動總價+押金)20%】
活動日前 60~31 天內取消租借:【酌收(活動總價+押金)40%】
活動日前 30~15 天內取消租借:【酌收(活動總價+押金)60%】
活動日前 14~08 天內取消租借:【酌收(活動總價+押金)80%】
活動日前 07 天內(含當日)取消租借:【酌收(活動總價+押金)100%】
如遇不可抗力因素(包括但不限於政府公告之疫情限制、地震、颱風等),依甲方所在地之政府公告為準,若因此導致活動日期變更,甲方將協助調整日期,且檔期變更將以本場館既有活動安排為優先考量。若因不可抗力需取消活動,甲方將全額退還相關費用。
第九條:變更檔期(115.10.05起新制)
一、凡涉及活動日期、使用時段、總租賃時數等內容之變更,皆視為「變更檔期」,並依距離原活動日期之天數,按下列級距收取相關費用;另每次異動均酌收 NT$500 行政處理費:
活動日前 91 天(含)以上變更檔期:酌收 NT$500。
活動日前 90~61 天內變更檔期:酌收 NT$500+(原活動總價+押金)10%。
活動日前 60~31 天內變更檔期:酌收 NT$500+(原活動總價+押金)15%。
活動日前 30~15 天內變更檔期:酌收 NT$500+(原活動總價+押金)20%。
活動日前 14~08 天內變更檔期:酌收 NT$500+(原活動總價+押金)25%。
活動日前 07 天內變更檔期:酌收 NT$500+(原活動總價+押金)30%。
二、變更檔期所產生之異動費用須另行支付,不得以原訂單押金或其他已付款項抵扣;異動申請須經本公司確認,並於異動費用全額入帳後,始視為異動成立。
三、活動日前 3 日內(含活動當日)恕不受理檔期異動申請,包含活動日期、使用時段及總租賃時數之變更;原訂單仍依原約定內容執行。
四、檔期異動僅為原訂單之活動日期、時段或租賃內容調整,不視為取消原訂單後重新成立新訂單;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,原訂單之付款、押金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均持續有效。
五、檔期異動成立後,承租人不得因自身因素要求取消活動、退還已付款項或將保留款項兌換現金。
六、異動成立後,得依下列方式辦理:
(一)已指定新活動日期:
承租人得於辦理異動時直接指定新的活動日期、時段及場地,惟仍須依本公司當時實際可預約狀況確認。經雙方確認新檔期後,如後續再次申請變更日期、時段、總租賃時數或其他檔期內容,視為再次異動,並依再次提出申請當時之「變更檔期」規定重新辦理及計收相關費用。
(二)尚未指定新活動日期:
原已支付款項將依原訂單費用組成轉為保留款項,承租人得於首次原活動日期起一年內另行提出新的場地及檔期需求,並應於有效期限內使用完畢,逾有效期限仍未使用之部分,視同放棄,恕不接受展延、兌換現金或要求退還。
七、未指定日期之保留款項僅供後續場地租借使用,不代表已預留或保證任何特定場地、日期或時段;實際預訂仍須依提出需求當時之場地預約狀況安排。
八、使用保留款項重新預訂時,如新訂單金額高於可使用之保留款項,承租人須補足差額後始完成預訂。
九、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、不可抗力因素,或依法令規定應另行處理之情形,不受前述限制,並依實際情況另行協議處理。
第十條 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處理
一、乙方應遵守本契約及所選租借方案之相關規定,並依約定期限支付訂金、場地費、押金及其他應付費用。
二、乙方未於期限內完成付款者,甲方得取消場地預約並釋出檔期。
三、甲方應依本契約約定之日期、時間及內容提供場地與設備,以利乙方舉辦活動。
四、乙方之工作人員、合作廠商、受邀來賓及活動參與者之行為,均視為乙方之責任範圍。
五、乙方如違反本契約、社區管理規定或甲方現場人員之合理指示,甲方得要求立即改善。情節重大或經勸導仍未改善者,甲方得停止活動,已收取之費用不予退還。
六、因乙方違規所產生之清潔費、修復費、違規處理費、管委會費用、行政處理費或其他損害,均由乙方負擔。
第十一條 聯絡方式
活動期間如有場地使用問題,乙方得透過LINE官方帳號聯繫甲方,或撥打下列電話:
一、04-3705-5005分機713,蔡先生。
二、04-3705-5005分機401,許先生。
第十二條 合意管轄
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,雙方應先本於誠信原則協商處理;如有訴訟必要,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。
出借人:沃茲有限公司 (以下簡稱甲方)
借用人:(以下簡稱乙方)
為乙方承租甲方經營之場地暨設備等事宜,雙方同意此訂購須知
第一條:租賃標的、範圍及設備
一、本契約租賃場地位於臺中市西屯區四川路87號「台中國際新創」B1之104室。
二、租賃範圍僅限前述室內場地,不包含騎樓、人行道、車道、大樓公共區域及其他未載明之空間。
三、甲方提供之場地設備如下:
(一)室內設備:空調、視聽設備(僅支援HDMI線及3.5mm音源線)、無線麥克風2支、外場喇叭4具、課程桌椅等。
(二)公共設施:茶水間及廁所。乙方及活動參與者僅得於正常用途範圍內使用,不得占用、堆放物品或作為活動空間。
四、本場地為自助式場館,活動期間原則上不配置現場工作人員。乙方應依甲方提供之門禁方式、場地使用說明及設備操作指引,自行進出及使用場地;活動期間如有場地或設備使用問題,得透過 LINE 官方帳號或電話聯繫甲方,由甲方提供遠端協助。
五、進入場館時,可使用通行證或按室內電鈴。館內備有立牌架,乙方得自行製作活動指引,協助參與者入場。
第二條 租賃時數、進退場及超時使用
一、本場地最低租借時數為4小時。
二、乙方應於約定之租賃時段內完成活動及場地使用。超出約定時段者,應以每30分鐘為一計費單位加購使用時間。
三、夜間22時後之場地使用費,以原場租費率之1.5倍計收。
四、甲方於活動開始前及活動結束後各提供30分鐘緩衝時間,供乙方進行場地布置及場地復原。若所需時間超出前述緩衝時間,乙方應另行加購使用時間,並以每30分鐘為一計費單位。
五、活動結束後,乙方應於30分鐘內完成場地復原並離場,不得於公共區域聚集、滯留或大聲喧嘩。
六、乙方離場前應確認冷氣、電燈、電扇及其他電器均已關閉。若因乙方未關閉設備,致甲方須另行派員處理,甲方得收取每次新臺幣500元之處理費。
第三條 場勘、場地布置及物品代收
一、甲方提供乙方一次免費場勘,每次以30分鐘為限。乙方應事先預約,不得未經預約自行前往。
二、為維護其他承租人之活動權益,甲方於場地已有活動進行期間不提供場勘。
三、乙方應指定同一人擔任場勘及活動聯絡窗口,以確保場地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得以完整傳達。
四、乙方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再次場勘,應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請,並依甲方安排辦理。
五、乙方如需於活動前寄送包裹至場館,應於寄件前向甲方提出申請,且包裹抵達日期不得早於活動日前三日。
六、未經事前通知之包裹,甲方得拒絕代收或保管;甲方對包裹之遺失、損壞或運送延誤不負責任。(漢口館於週末及國定假日不提供包裹代收服務)
第四條 場地配置、設備使用及安全規範
一、本場地預設配置為『課程/會議空間』之標準桌椅擺設方式(如附圖)。乙方如劇院型、純椅型、分組型、活動型或其他桌椅排列需求,得自行調整,並應於離場點交前恢復原狀。
二、乙方如未完成場地復原即離場,甲方得依現行「場復服務收費標準」收取人力場復費用。
三、館內音控系統不得擅自拆卸、移動或變更設定。乙方如任意更動,甲方得依現場復原及損壞情況,收取新臺幣3,000元至6,000元之處理費。
四、館內設有消防灑水設備,場地內全面禁止吸菸,包含電子菸及其他相關設備。
五、乙方、乙方工作人員、廠商或活動參與者如違反禁菸規定,經勸導仍未改善者,甲方得收取每次新臺幣3,000元之違規處理費,並得立即停止活動,已收取之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五條 公共區域及社區秩序規範
一、因本館與社區大樓共構,乙方應負責向其工作人員、合作廠商及活動參與者宣導並遵守本條規定。
二、乙方及活動參與者不得於公共區域大聲喧嘩、聚集或長時間滯留,亦不得占用騎樓、人行道、車道或其他公共空間,或於上述區域堆放活動設備、雜物及垃圾。乙方並應確保不妨礙社區住戶、商辦使用者及其他人員通行;機車、自行車及其他代步工具不得停放於館外人行道,汽車亦不得停放或臨時停靠於社區車道及出入口前。
三、夜間22時後,乙方及活動參與者應降低音量,活動結束後不得於公共區域聚集或滯留。經社區住戶、管理員或管委會反映,勸導後仍未改善者,甲方得通報警察機關處理。
四、如因乙方或活動參與者違反公共區域規定,經管委會認定並收取違規處理費者,每次新臺幣3,000元之費用由乙方負擔。
五、情節重大或經多次勸導仍未改善者,甲方及管委會得要求停止活動,甲方已收取之場地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六條 停車規範
一、本大樓地下停車場為住商共用,僅提供有限之臨時停車位,包含編號1至18、20、22、24及26號車位,實際可使用數量依現場狀況為準。
二、車輛進場前,應先向管理員告知租借室號為102室或104室,並依管理員指示停放。
三、若停車位已滿,乙方及活動參與者應改至鄰近停車場,例如大利市停車場或何厝停車場,不得強行進入停車場或與管理員發生爭執。
四、乙方應事先向工作人員、廠商及活動參與者宣導停車規定。
五、如因違反停車規定,經管委會認定並收取新臺幣1,500元至6,000元之違規處理費者,該費用由乙方負擔。情節重大或經勸導仍未改善者,甲方及管委會得要求停止活動。
第七條 飲食、清潔、垃圾及場地復原
一、乙方如需於館內飲食,甲方得依活動人數及飲食內容,按照現行級距收取飲食清潔費。
二、乙方如於場內飲酒,甲方得依活動情況收取每次新臺幣1,500元至3,000元之開瓶及清潔費。
三、活動產生之一般垃圾、資源回收物及廚餘,應分類並放置於甲方指定之垃圾桶或容器內。廚餘應集中處理,不得任意傾倒。
四、使用後之飲食容器應完成清洗及分類。若乙方未依規定處理,致甲方須額外派員清潔或整理,甲方得收取新臺幣1,000元至3,000元之垃圾處理費。
五、乙方不得將活動產生之垃圾、回收物或廚餘棄置於公共大廳、騎樓、人行道或社區其他公共區域。
六、活動結束後如場地有大量垃圾、嚴重髒污、刮鬍泡、亮粉或其他難以清潔之物品,甲方得不予退還押金,並視實際清潔情況另行收取費用。
七、乙方及活動參與者離場時,不得於場館外或社區公共區域丟棄菸蒂、檳榔渣、垃圾或其他廢棄物。如造成外部環境髒亂,甲方得依現場情況收取新臺幣1,500元至6,000元之清潔及復原費。
八、乙方應愛惜場地牆面。活動結束後如牆面留有殘膠、污漬、剝落或其他毀損,甲方得依每處新臺幣500元之標準收取基本修復費;如實際修復費用高於前述金額,乙方仍應補足差額。
第八條:取消租借(115.10.05起新制)
活動日前 91 天(含)以上取消租借:已收場地費將全額退還,惟扣除訂單異動行政處理費 $500 元。
活動日前 90~61 天內取消租借:【酌收(活動總價+押金)20%】
活動日前 60~31 天內取消租借:【酌收(活動總價+押金)40%】
活動日前 30~15 天內取消租借:【酌收(活動總價+押金)60%】
活動日前 14~08 天內取消租借:【酌收(活動總價+押金)80%】
活動日前 07 天內(含當日)取消租借:【酌收(活動總價+押金)100%】
如遇不可抗力因素(包括但不限於政府公告之疫情限制、地震、颱風等),依甲方所在地之政府公告為準,若因此導致活動日期變更,甲方將協助調整日期,且檔期變更將以本場館既有活動安排為優先考量。若因不可抗力需取消活動,甲方將全額退還相關費用。
第九條:變更檔期(115.10.05起新制)
一、凡涉及活動日期、使用時段、總租賃時數等內容之變更,皆視為「變更檔期」,並依距離原活動日期之天數,按下列級距收取相關費用;另每次異動均酌收 NT$500 行政處理費:
活動日前 91 天(含)以上變更檔期:酌收 NT$500。
活動日前 90~61 天內變更檔期:酌收 NT$500+(原活動總價+押金)10%。
活動日前 60~31 天內變更檔期:酌收 NT$500+(原活動總價+押金)15%。
活動日前 30~15 天內變更檔期:酌收 NT$500+(原活動總價+押金)20%。
活動日前 14~08 天內變更檔期:酌收 NT$500+(原活動總價+押金)25%。
活動日前 07 天內變更檔期:酌收 NT$500+(原活動總價+押金)30%。
二、變更檔期所產生之異動費用須另行支付,不得以原訂單押金或其他已付款項抵扣;異動申請須經本公司確認,並於異動費用全額入帳後,始視為異動成立。
三、活動日前 3 日內(含活動當日)恕不受理檔期異動申請,包含活動日期、使用時段及總租賃時數之變更;原訂單仍依原約定內容執行。
四、檔期異動僅為原訂單之活動日期、時段或租賃內容調整,不視為取消原訂單後重新成立新訂單;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,原訂單之付款、押金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均持續有效。
五、檔期異動成立後,承租人不得因自身因素要求取消活動、退還已付款項或將保留款項兌換現金。
六、異動成立後,得依下列方式辦理:
(一)已指定新活動日期:
承租人得於辦理異動時直接指定新的活動日期、時段及場地,惟仍須依本公司當時實際可預約狀況確認。經雙方確認新檔期後,如後續再次申請變更日期、時段、總租賃時數或其他檔期內容,視為再次異動,並依再次提出申請當時之「變更檔期」規定重新辦理及計收相關費用。
(二)尚未指定新活動日期:
原已支付款項將依原訂單費用組成轉為保留款項,承租人得於首次原活動日期起一年內另行提出新的場地及檔期需求,並應於有效期限內使用完畢,逾有效期限仍未使用之部分,視同放棄,恕不接受展延、兌換現金或要求退還。
七、未指定日期之保留款項僅供後續場地租借使用,不代表已預留或保證任何特定場地、日期或時段;實際預訂仍須依提出需求當時之場地預約狀況安排。
八、使用保留款項重新預訂時,如新訂單金額高於可使用之保留款項,承租人須補足差額後始完成預訂。
九、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、不可抗力因素,或依法令規定應另行處理之情形,不受前述限制,並依實際情況另行協議處理。
第十條 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處理
一、乙方應遵守本契約及所選租借方案之相關規定,並依約定期限支付訂金、場地費、押金及其他應付費用。
二、乙方未於期限內完成付款者,甲方得取消場地預約並釋出檔期。
三、甲方應依本契約約定之日期、時間及內容提供場地與設備,以利乙方舉辦活動。
四、乙方之工作人員、合作廠商、受邀來賓及活動參與者之行為,均視為乙方之責任範圍。
五、乙方如違反本契約、社區管理規定或甲方以現場、電話、LINE或其他方式所為之合理指示,甲方得要求立即改善。情節重大或經勸導仍未改善者,甲方得停止活動,已收取之費用不予退還。
六、因乙方違規所產生之清潔費、修復費、違規處理費、管委會費用、行政處理費或其他損害,均由乙方負擔。
第十一條 聯絡方式
活動期間如有場地使用問題,乙方得透過LINE官方帳號聯繫甲方,或撥打電話: 04-3705-5005分機713,場地業務。
第十二條 合意管轄
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,雙方應先本於誠信原則協商處理;如有訴訟必要,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。
出借人:沃茲有限公司 (以下簡稱甲方)
借用人:(以下簡稱乙方)
為乙方承租甲方經營之場地暨設備等事宜,雙方同意此訂購須知
第一條:租賃標的、範圍及設備
一、本契約租賃場地位於臺中市西屯區四川路87號「台中國際新創」B1之102室。
二、租賃範圍僅限前述室內場地,不包含騎樓、人行道、車道、大樓公共區域及其他未載明之空間。
三、甲方提供之場地設備如下:
(一)室內設備:空調、視聽設備(僅支援HDMI線及3.5mm音源線)、無線麥克風2支、外場喇叭4具、課程桌椅等。
(二)公共設施:茶水間及廁所。乙方及活動參與者僅得於正常用途範圍內使用,不得占用、堆放物品或作為活動空間。
四、本場地為自助式場館,活動期間原則上不配置現場工作人員。乙方應依甲方提供之門禁方式、場地使用說明及設備操作指引,自行進出及使用場地;活動期間如有場地或設備使用問題,得透過 LINE 官方帳號或電話聯繫甲方,由甲方提供遠端協助。
五、進入場館時,可使用通行證或按室內電鈴。館內備有立牌架,乙方得自行製作活動指引,協助參與者入場。
第二條 租賃時數、進退場及超時使用
一、本場地最低租借時數為4小時。
二、乙方應於約定之租賃時段內完成活動及場地使用。超出約定時段者,應以每30分鐘為一計費單位加購使用時間。
三、夜間22時後之場地使用費,以原場租費率之1.5倍計收。
四、甲方於活動開始前及活動結束後各提供30分鐘緩衝時間,供乙方進行場地布置及場地復原。若所需時間超出前述緩衝時間,乙方應另行加購使用時間,並以每30分鐘為一計費單位。
五、活動結束後,乙方應於30分鐘內完成場地復原並離場,不得於公共區域聚集、滯留或大聲喧嘩。
六、乙方離場前應確認冷氣、電燈、電扇及其他電器均已關閉。若因乙方未關閉設備,致甲方須另行派員處理,甲方得收取每次新臺幣500元之處理費。
第三條 場勘、場地布置及物品代收
一、甲方提供乙方一次免費場勘,每次以30分鐘為限。乙方應事先預約,不得未經預約自行前往。
二、為維護其他承租人之活動權益,甲方於場地已有活動進行期間不提供場勘。
三、乙方應指定同一人擔任場勘及活動聯絡窗口,以確保場地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得以完整傳達。
四、乙方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再次場勘,應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請,並依甲方安排辦理。
五、乙方如需於活動前寄送包裹至場館,應於寄件前向甲方提出申請,且包裹抵達日期不得早於活動日前三日。
六、未經事前通知之包裹,甲方得拒絕代收或保管;甲方對包裹之遺失、損壞或運送延誤不負責任。(漢口館於週末及國定假日不提供包裹代收服務)
第四條 場地配置、設備使用及安全規範
一、本場地預設配置為『無桌椅型』如附圖。乙方如有教室型、純椅型、分組型、活動型或其他桌椅排列需求,得自行調整,並應於離場點交前恢復原狀。
二、乙方如未完成場地復原即離場,甲方得依現行「場復服務收費標準」收取人力場復費用。
三、館內音控系統不得擅自拆卸、移動或變更設定。乙方如任意更動,甲方得依現場復原及損壞情況,收取新臺幣3,000元至6,000元之處理費。
四、館內設有消防灑水設備,場地內全面禁止吸菸,包含電子菸及其他相關設備。
五、乙方、乙方工作人員、廠商或活動參與者如違反禁菸規定,經勸導仍未改善者,甲方得收取每次新臺幣3,000元之違規處理費,並得立即停止活動,已收取之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五條 公共區域及社區秩序規範
一、因本館與社區大樓共構,乙方應負責向其工作人員、合作廠商及活動參與者宣導並遵守本條規定。
二、乙方及活動參與者不得於公共區域大聲喧嘩、聚集或長時間滯留,亦不得占用騎樓、人行道、車道或其他公共空間,或於上述區域堆放活動設備、雜物及垃圾。乙方並應確保不妨礙社區住戶、商辦使用者及其他人員通行;機車、自行車及其他代步工具不得停放於館外人行道,汽車亦不得停放或臨時停靠於社區車道及出入口前。
三、夜間22時後,乙方及活動參與者應降低音量,活動結束後不得於公共區域聚集或滯留。經社區住戶、管理員或管委會反映,勸導後仍未改善者,甲方得通報警察機關處理。
四、如因乙方或活動參與者違反公共區域規定,經管委會認定並收取違規處理費者,每次新臺幣3,000元之費用由乙方負擔。
五、情節重大或經多次勸導仍未改善者,甲方及管委會得要求停止活動,甲方已收取之場地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六條 停車規範
一、本大樓地下停車場為住商共用,僅提供有限之臨時停車位,包含編號1至18、20、22、24及26號車位,實際可使用數量依現場狀況為準。
二、車輛進場前,應先向管理員告知租借室號為102室或104室,並依管理員指示停放。
三、若停車位已滿,乙方及活動參與者應改至鄰近停車場,例如大利市停車場或何厝停車場,不得強行進入停車場或與管理員發生爭執。
四、乙方應事先向工作人員、廠商及活動參與者宣導停車規定。
五、如因違反停車規定,經管委會認定並收取新臺幣1,500元至6,000元之違規處理費者,該費用由乙方負擔。情節重大或經勸導仍未改善者,甲方及管委會得要求停止活動。
第七條 飲食、清潔、垃圾及場地復原
一、乙方如需於館內飲食,甲方得依活動人數及飲食內容,按照現行級距收取飲食清潔費。
二、乙方如於場內飲酒,甲方得依活動情況收取每次新臺幣1,500元至3,000元之開瓶及清潔費。
三、活動產生之一般垃圾、資源回收物及廚餘,應分類並放置於甲方指定之垃圾桶或容器內。廚餘應集中處理,不得任意傾倒。
四、使用後之飲食容器應完成清洗及分類。若乙方未依規定處理,致甲方須額外派員清潔或整理,甲方得收取新臺幣1,000元至3,000元之垃圾處理費。
五、乙方不得將活動產生之垃圾、回收物或廚餘棄置於公共大廳、騎樓、人行道或社區其他公共區域。
六、活動結束後如場地有大量垃圾、嚴重髒污、刮鬍泡、亮粉或其他難以清潔之物品,甲方得不予退還押金,並視實際清潔情況另行收取費用。
七、乙方及活動參與者離場時,不得於場館外或社區公共區域丟棄菸蒂、檳榔渣、垃圾或其他廢棄物。如造成外部環境髒亂,甲方得依現場情況收取新臺幣1,500元至6,000元之清潔及復原費。
八、乙方應愛惜場地牆面。活動結束後如牆面留有殘膠、污漬、剝落或其他毀損,甲方得依每處新臺幣500元之標準收取基本修復費;如實際修復費用高於前述金額,乙方仍應補足差額。
第八條:取消租借(115.10.05起新制)
活動日前 91 天(含)以上取消租借:已收場地費將全額退還,惟扣除訂單異動行政處理費 $500 元。
活動日前 90~61 天內取消租借:【酌收(活動總價+押金)20%】
活動日前 60~31 天內取消租借:【酌收(活動總價+押金)40%】
活動日前 30~15 天內取消租借:【酌收(活動總價+押金)60%】
活動日前 14~08 天內取消租借:【酌收(活動總價+押金)80%】
活動日前 07 天內(含當日)取消租借:【酌收(活動總價+押金)100%】
如遇不可抗力因素(包括但不限於政府公告之疫情限制、地震、颱風等),依甲方所在地之政府公告為準,若因此導致活動日期變更,甲方將協助調整日期,且檔期變更將以本場館既有活動安排為優先考量。若因不可抗力需取消活動,甲方將全額退還相關費用。
第九條:變更檔期(115.10.05起新制)
一、凡涉及活動日期、使用時段、總租賃時數等內容之變更,皆視為「變更檔期」,並依距離原活動日期之天數,按下列級距收取相關費用;另每次異動均酌收 NT$500 行政處理費:
活動日前 91 天(含)以上變更檔期:酌收 NT$500。
活動日前 90~61 天內變更檔期:酌收 NT$500+(原活動總價+押金)10%。
活動日前 60~31 天內變更檔期:酌收 NT$500+(原活動總價+押金)15%。
活動日前 30~15 天內變更檔期:酌收 NT$500+(原活動總價+押金)20%。
活動日前 14~08 天內變更檔期:酌收 NT$500+(原活動總價+押金)25%。
活動日前 07 天內變更檔期:酌收 NT$500+(原活動總價+押金)30%。
二、變更檔期所產生之異動費用須另行支付,不得以原訂單押金或其他已付款項抵扣;異動申請須經本公司確認,並於異動費用全額入帳後,始視為異動成立。
三、活動日前 3 日內(含活動當日)恕不受理檔期異動申請,包含活動日期、使用時段及總租賃時數之變更;原訂單仍依原約定內容執行。
四、檔期異動僅為原訂單之活動日期、時段或租賃內容調整,不視為取消原訂單後重新成立新訂單;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,原訂單之付款、押金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均持續有效。
五、檔期異動成立後,承租人不得因自身因素要求取消活動、退還已付款項或將保留款項兌換現金。
六、異動成立後,得依下列方式辦理:
(一)已指定新活動日期:
承租人得於辦理異動時直接指定新的活動日期、時段及場地,惟仍須依本公司當時實際可預約狀況確認。經雙方確認新檔期後,如後續再次申請變更日期、時段、總租賃時數或其他檔期內容,視為再次異動,並依再次提出申請當時之「變更檔期」規定重新辦理及計收相關費用。
(二)尚未指定新活動日期:
原已支付款項將依原訂單費用組成轉為保留款項,承租人得於首次原活動日期起一年內另行提出新的場地及檔期需求,並應於有效期限內使用完畢,逾有效期限仍未使用之部分,視同放棄,恕不接受展延、兌換現金或要求退還。
七、未指定日期之保留款項僅供後續場地租借使用,不代表已預留或保證任何特定場地、日期或時段;實際預訂仍須依提出需求當時之場地預約狀況安排。
八、使用保留款項重新預訂時,如新訂單金額高於可使用之保留款項,承租人須補足差額後始完成預訂。
九、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、不可抗力因素,或依法令規定應另行處理之情形,不受前述限制,並依實際情況另行協議處理。
第十條 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處理
一、乙方應遵守本契約及所選租借方案之相關規定,並依約定期限支付訂金、場地費、押金及其他應付費用。
二、乙方未於期限內完成付款者,甲方得取消場地預約並釋出檔期。
三、甲方應依本契約約定之日期、時間及內容提供場地與設備,以利乙方舉辦活動。
四、乙方之工作人員、合作廠商、受邀來賓及活動參與者之行為,均視為乙方之責任範圍。
五、乙方如違反本契約、社區管理規定或甲方以現場、電話、LINE或其他方式所為之合理指示,甲方得要求立即改善。情節重大或經勸導仍未改善者,甲方得停止活動,已收取之費用不予退還。
六、因乙方違規所產生之清潔費、修復費、違規處理費、管委會費用、行政處理費或其他損害,均由乙方負擔。
第十一條 聯絡方式
活動期間如有場地使用問題,乙方得透過LINE官方帳號聯繫甲方,或撥打電話: 04-3705-5005分機713,場地業務。
第十二條 合意管轄
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,雙方應先本於誠信原則協商處理;如有訴訟必要,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。
場地租借訂購須知(#勤美館)
出借人:沃茲有限公司 (以下簡稱甲方)
借用人:(以下簡稱乙方)
為乙方承租甲方經營之場地暨設備等事宜,雙方同意此訂購須知
第一條:租賃標的、範圍及設備
一、本契約租賃場地位於『台中市北區英才路396號11樓-2』,不包含其他樓層。
二、租賃範圍僅限前述室內場地,不包含騎樓、人行道、車道、大樓公共區域及其他未載明之空間。如因乙方行為影響其他樓層,甲方有權扣除全部押金並勒令停辦活動。此外,若乙方未經允許進入非租賃範圍,可能涉及擅闖他人土地之法律責任,甲方將配合相關單位進行處理。
三、電梯使用:僅限通往十一樓,不得進入其他樓層,違者扣除押金。若未經許可擅闖其他樓層,除影響場地使用權益外,亦可能觸犯相關不法侵入罪責,乙方應自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。
四、甲方提供之場地設備如下:設備提供:場地提供:空調、飲用水、視聽設備(僅支援HDMI線&3.5mm音源線)、無線麥克風*2、外場喇叭*2、折疊桌椅、…等。(ps.電腦設備須自理)
五、本場地採自助式卡片或密碼管制進出。甲方工作人員將於乙方承租時段開門、轉交通行卡片並說明場地注意事項。
六、進入場館時,可使用通行證或按室內電鈴。館內備有立牌架,乙方得自行製作活動指引,協助參與者入場。
第二條 租賃時數、進退場及超時使用
一、本場地最低租借時數為4小時。
二、乙方應於約定之租賃時段內完成活動及場地使用。超出約定時段者,應以每30分鐘為一計費單位加購使用時間。
三、夜間22時後之場地使用費,以原場租費率之1.5倍計收。
四、甲方於活動開始前及活動結束後各提供30分鐘緩衝時間,供乙方進行場地布置及場地復原。若所需時間超出前述緩衝時間,乙方應另行加購使用時間,並以每30分鐘為一計費單位。
五、活動結束後,乙方應於30分鐘內完成場地復原並離場,不得於公共區域聚集、滯留或大聲喧嘩。
六、乙方離場前應確認冷氣、電燈、電扇及其他電器均已關閉。若因乙方未關閉設備,致甲方須另行派員處理,甲方得收取每次新臺幣500元之處理費。
第三條 場勘、場地布置及物品代收
一、甲方提供乙方一次免費場勘,每次以30分鐘為限。乙方應事先預約,不得未經預約自行前往。
二、為維護其他承租人之活動權益,甲方於場地已有活動進行期間不提供場勘。
三、乙方應指定同一人擔任場勘及活動聯絡窗口,以確保場地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得以完整傳達。
四、乙方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再次場勘,應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請,並依甲方安排辦理。
五、勤美館無提供代收服務。
第四條 場地配置、設備使用及安全規範
一、本場地預設配置為『固定型態』如附圖,得自行為幅度調整,並應於離場點交前恢復原狀。
二、乙方如未完成場地復原即離場,甲方得收取人力場復費用600元。
三、館內音控系統不得擅自拆卸、移動或變更設定。乙方如任意更動,甲方得依現場復原及損壞情況,收取新臺幣3,000元至6,000元之處理費。
四、館內設有消防灑水設備,場地內全面禁止吸菸,包含電子菸及其他相關設備。
五、乙方、乙方工作人員、廠商或活動參與者如違反禁菸規定,經勸導仍未改善者,甲方得收取每次新臺幣3,000元之違規處理費,並得立即停止活動,已收取之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五條 公共區域及社區秩序規範
一、因本館與社區大樓共構,乙方應負責向其工作人員、合作廠商及活動參與者宣導並遵守本條規定。
二、乙方及活動參與者不得於公共區域大聲喧嘩、聚集或長時間滯留,亦不得占用騎樓、人行道、車道或其他公共空間,或於上述區域堆放活動設備、雜物及垃圾。乙方並應確保不妨礙社區住戶、商辦使用者及其他人員通行;機車、自行車及其他代步工具不得停放於館外人行道,汽車亦不得停放或臨時停靠於社區車道及出入口前。
三、夜間22時後,乙方及活動參與者應降低音量,活動結束後不得於公共區域聚集或滯留。經社區住戶、管理員或管委會反映,勸導後仍未改善者,甲方得通報警察機關處理。
四、如因乙方或活動參與者違反公共區域規定,經管委會認定並收取違規處理費者,每次新臺幣3,000元之費用由乙方負擔。
五、情節重大或經多次勸導仍未改善者,甲方及管委會得要求停止活動,甲方已收取之場地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六條 飲食、清潔、垃圾及場地復原
一、乙方如需於館內飲食,甲方得依活動人數及飲食內容,按照現行級距收取飲食清潔費。
二、乙方如於場內飲酒,甲方得依活動情況收取每次新臺幣1,500元至3,000元之開瓶及清潔費。
三、活動產生之一般垃圾、資源回收物及廚餘,應分類並放置於甲方指定之垃圾桶或容器內。廚餘應集中處理,不得任意傾倒。
四、使用後之飲食容器應完成清洗及分類。若乙方未依規定處理,致甲方須額外派員清潔或整理,甲方得收取新臺幣1,000元至3,000元之垃圾處理費。
五、乙方不得將活動產生之垃圾、回收物或廚餘棄置於公共大廳、騎樓、人行道或社區其他公共區域。
六、活動結束後如場地有大量垃圾、嚴重髒污、刮鬍泡、亮粉或其他難以清潔之物品,甲方得不予退還押金,並視實際清潔情況另行收取費用。
七、乙方及活動參與者離場時,不得於場館外或社區公共區域丟棄菸蒂、檳榔渣、垃圾或其他廢棄物。如造成外部環境髒亂,甲方得依現場情況收取新臺幣1,500元至6,000元之清潔及復原費。
八、乙方應愛惜場地牆面。活動結束後如牆面留有殘膠、污漬、剝落或其他毀損,甲方得依每處新臺幣500元之標準收取基本修復費;如實際修復費用高於前述金額,乙方仍應補足差額。
第八條:取消租借(115.10.05起新制)
活動日前 91 天(含)以上取消租借:已收場地費將全額退還,惟扣除訂單異動行政處理費 $500 元。
活動日前 90~61 天內取消租借:【酌收(活動總價+押金)20%】
活動日前 60~31 天內取消租借:【酌收(活動總價+押金)40%】
活動日前 30~15 天內取消租借:【酌收(活動總價+押金)60%】
活動日前 14~08 天內取消租借:【酌收(活動總價+押金)80%】
活動日前 07 天內(含當日)取消租借:【酌收(活動總價+押金)100%】
如遇不可抗力因素(包括但不限於政府公告之疫情限制、地震、颱風等),依甲方所在地之政府公告為準,若因此導致活動日期變更,甲方將協助調整日期,且檔期變更將以本場館既有活動安排為優先考量。若因不可抗力需取消活動,甲方將全額退還相關費用。
第九條:變更檔期(115.10.05起新制)
一、凡涉及活動日期、使用時段、總租賃時數等內容之變更,皆視為「變更檔期」,並依距離原活動日期之天數,按下列級距收取相關費用;另每次異動均酌收 NT$500 行政處理費:
活動日前 91 天(含)以上變更檔期:酌收 NT$500。
活動日前 90~61 天內變更檔期:酌收 NT$500+(原活動總價+押金)10%。
活動日前 60~31 天內變更檔期:酌收 NT$500+(原活動總價+押金)15%。
活動日前 30~15 天內變更檔期:酌收 NT$500+(原活動總價+押金)20%。
活動日前 14~08 天內變更檔期:酌收 NT$500+(原活動總價+押金)25%。
活動日前 07 天內變更檔期:酌收 NT$500+(原活動總價+押金)30%。
二、變更檔期所產生之異動費用須另行支付,不得以原訂單押金或其他已付款項抵扣;異動申請須經本公司確認,並於異動費用全額入帳後,始視為異動成立。
三、活動日前 3 日內(含活動當日)恕不受理檔期異動申請,包含活動日期、使用時段及總租賃時數之變更;原訂單仍依原約定內容執行。
四、檔期異動僅為原訂單之活動日期、時段或租賃內容調整,不視為取消原訂單後重新成立新訂單;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,原訂單之付款、押金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均持續有效。
五、檔期異動成立後,承租人不得因自身因素要求取消活動、退還已付款項或將保留款項兌換現金。
六、異動成立後,得依下列方式辦理:
(一)已指定新活動日期:
承租人得於辦理異動時直接指定新的活動日期、時段及場地,惟仍須依本公司當時實際可預約狀況確認。經雙方確認新檔期後,如後續再次申請變更日期、時段、總租賃時數或其他檔期內容,視為再次異動,並依再次提出申請當時之「變更檔期」規定重新辦理及計收相關費用。
(二)尚未指定新活動日期:
原已支付款項將依原訂單費用組成轉為保留款項,承租人得於首次原活動日期起一年內另行提出新的場地及檔期需求,並應於有效期限內使用完畢,逾有效期限仍未使用之部分,視同放棄,恕不接受展延、兌換現金或要求退還。
七、未指定日期之保留款項僅供後續場地租借使用,不代表已預留或保證任何特定場地、日期或時段;實際預訂仍須依提出需求當時之場地預約狀況安排。
八、使用保留款項重新預訂時,如新訂單金額高於可使用之保留款項,承租人須補足差額後始完成預訂。
九、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、不可抗力因素,或依法令規定應另行處理之情形,不受前述限制,並依實際情況另行協議處理。
第十條 聯絡方式
活動期間如有場地使用問題,乙方得透過LINE官方帳號聯繫甲方,或撥打電話: 04-3705-5005分機1,場地業務。
第十一條 合意管轄
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,雙方應先本於誠信原則協商處理;如有訴訟必要,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。
出借人:沃茲有限公司 (以下簡稱甲方)
借用人:(以下簡稱乙方)
為乙方承租甲方經營之場地暨設備等事宜,雙方同意此訂購須知
第一條:租賃標的、範圍及設備
一、本契約租賃場地位於『台中市南區忠明南路478號b1忠明館』,不包含其他樓層。(例如:一樓私人門市、休息室)。
二、租賃範圍僅限前述室內場地,不包含騎樓、人行道、車道、大樓公共區域及其他未載明之空間。如因乙方行為影響其他樓層,甲方有權扣除全部押金並勒令停辦活動。此外,若乙方未經允許進入非租賃範圍,可能涉及擅闖他人土地之法律責任,甲方將配合相關單位進行處理。
三、場地租借範圍不包含玻璃門後之休息室,忠明館場地租借方案不包含休息室,如有講者準備、工作人員休息、物品暫放或更衣需求,可另外加購休息室使用,加購費用每小時350元,未加購者恕無法使用。
四、甲方提供之場地設備如下:設備提供:場地提供:空調、飲用水、視聽設備(僅支援HDMI線&3.5mm音源線)、無線麥克風*2、外場喇叭*2、折疊桌椅、…等。(ps.電腦設備須自理)
五、本場地採自助式卡片或密碼管制進出。甲方工作人員將於乙方承租時段開門、轉交通行卡片並說明場地注意事項。
六、進入場館時,可使用通行證或按室內電鈴。館內備有立牌架,乙方得自行製作活動指引,協助參與者入場。
第二條 租賃時數、進退場及超時使用
一、本場地最低租借時數為4小時。
二、乙方應於約定之租賃時段內完成活動及場地使用。超出約定時段者,應以每30分鐘為一計費單位加購使用時間。
三、夜間22時後之場地使用費,以原場租費率之1.5倍計收。
四、甲方於活動開始前及活動結束後各提供30分鐘緩衝時間,供乙方進行場地布置及場地復原。若所需時間超出前述緩衝時間,乙方應另行加購使用時間,並以每30分鐘為一計費單位。
五、活動結束後,乙方應於30分鐘內完成場地復原並離場,不得於公共區域聚集、滯留或大聲喧嘩。
六、乙方離場前應確認冷氣、電燈、電扇及其他電器均已關閉。若因乙方未關閉設備,致甲方須另行派員處理,甲方得收取每次新臺幣500元之處理費。
第三條 場勘、場地布置及物品代收
一、甲方提供乙方一次免費場勘,每次以30分鐘為限。乙方應事先預約,不得未經預約自行前往。
二、為維護其他承租人之活動權益,甲方於場地已有活動進行期間不提供場勘。
三、乙方應指定同一人擔任場勘及活動聯絡窗口,以確保場地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得以完整傳達。
四、乙方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再次場勘,應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請,並依甲方安排辦理。
五、忠明館無提供代收服務。
第四條 場地配置、設備使用及安全規範
一、本場地預設配置為『無桌椅型』如附圖。乙方如有教室型、純椅型、分組型、活動型或其他桌椅排列需求,得自行調整,並應於離場點交前恢復原狀。
二、乙方如未完成場地復原即離場,甲方得依現行「場復服務收費標準」收取人力場復費用。
三、館內音控系統不得擅自拆卸、移動或變更設定。乙方如任意更動,甲方得依現場復原及損壞情況,收取新臺幣3,000元至6,000元之處理費。
四、館內設有消防灑水設備,場地內全面禁止吸菸,包含電子菸及其他相關設備。
五、乙方、乙方工作人員、廠商或活動參與者如違反禁菸規定,經勸導仍未改善者,甲方得收取每次新臺幣3,000元之違規處理費,並得立即停止活動,已收取之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五條 公共區域及社區秩序規範
一、因本館與社區大樓共構,乙方應負責向其工作人員、合作廠商及活動參與者宣導並遵守本條規定。
二、乙方及活動參與者不得於公共區域大聲喧嘩、聚集或長時間滯留,亦不得占用騎樓、人行道、車道或其他公共空間,或於上述區域堆放活動設備、雜物及垃圾。乙方並應確保不妨礙社區住戶、商辦使用者及其他人員通行;機車、自行車及其他代步工具不得停放於館外人行道,汽車亦不得停放或臨時停靠於社區車道及出入口前。
三、夜間22時後,乙方及活動參與者應降低音量,活動結束後不得於公共區域聚集或滯留。經社區住戶、管理員或管委會反映,勸導後仍未改善者,甲方得通報警察機關處理。
四、如因乙方或活動參與者違反公共區域規定,經管委會認定並收取違規處理費者,每次新臺幣3,000元之費用由乙方負擔。
五、情節重大或經多次勸導仍未改善者,甲方及管委會得要求停止活動,甲方已收取之場地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六條 飲食、清潔、垃圾及場地復原
一、乙方如需於館內飲食,甲方得依活動人數及飲食內容,按照現行級距收取飲食清潔費。
二、乙方如於場內飲酒,甲方得依活動情況收取每次新臺幣1,500元至3,000元之開瓶及清潔費。
三、活動產生之一般垃圾、資源回收物及廚餘,應分類並放置於甲方指定之垃圾桶或容器內。廚餘應集中處理,不得任意傾倒。
四、使用後之飲食容器應完成清洗及分類。若乙方未依規定處理,致甲方須額外派員清潔或整理,甲方得收取新臺幣1,000元至3,000元之垃圾處理費。
五、乙方不得將活動產生之垃圾、回收物或廚餘棄置於公共大廳、騎樓、人行道或社區其他公共區域。
六、活動結束後如場地有大量垃圾、嚴重髒污、刮鬍泡、亮粉或其他難以清潔之物品,甲方得不予退還押金,並視實際清潔情況另行收取費用。
七、乙方及活動參與者離場時,不得於場館外或社區公共區域丟棄菸蒂、檳榔渣、垃圾或其他廢棄物。如造成外部環境髒亂,甲方得依現場情況收取新臺幣1,500元至6,000元之清潔及復原費。
八、乙方應愛惜場地牆面。活動結束後如牆面留有殘膠、污漬、剝落或其他毀損,甲方得依每處新臺幣500元之標準收取基本修復費;如實際修復費用高於前述金額,乙方仍應補足差額。
第七條:取消租借(115.10.05起新制)
活動日前 91 天(含)以上取消租借:已收場地費將全額退還,惟扣除訂單異動行政處理費 $500 元。
活動日前 90~61 天內取消租借:【酌收(活動總價+押金)20%】
活動日前 60~31 天內取消租借:【酌收(活動總價+押金)40%】
活動日前 30~15 天內取消租借:【酌收(活動總價+押金)60%】
活動日前 14~08 天內取消租借:【酌收(活動總價+押金)80%】
活動日前 07 天內(含當日)取消租借:【酌收(活動總價+押金)100%】
如遇不可抗力因素(包括但不限於政府公告之疫情限制、地震、颱風等),依甲方所在地之政府公告為準,若因此導致活動日期變更,甲方將協助調整日期,且檔期變更將以本場館既有活動安排為優先考量。若因不可抗力需取消活動,甲方將全額退還相關費用。
第八條:變更檔期(115.10.05起新制)
一、凡涉及活動日期、使用時段、總租賃時數等內容之變更,皆視為「變更檔期」,並依距離原活動日期之天數,按下列級距收取相關費用;另每次異動均酌收 NT$500 行政處理費:
活動日前 91 天(含)以上變更檔期:酌收 NT$500。
活動日前 90~61 天內變更檔期:酌收 NT$500+(原活動總價+押金)10%。
活動日前 60~31 天內變更檔期:酌收 NT$500+(原活動總價+押金)15%。
活動日前 30~15 天內變更檔期:酌收 NT$500+(原活動總價+押金)20%。
活動日前 14~08 天內變更檔期:酌收 NT$500+(原活動總價+押金)25%。
活動日前 07 天內變更檔期:酌收 NT$500+(原活動總價+押金)30%。
二、變更檔期所產生之異動費用須另行支付,不得以原訂單押金或其他已付款項抵扣;異動申請須經本公司確認,並於異動費用全額入帳後,始視為異動成立。
三、活動日前 3 日內(含活動當日)恕不受理檔期異動申請,包含活動日期、使用時段及總租賃時數之變更;原訂單仍依原約定內容執行。
四、檔期異動僅為原訂單之活動日期、時段或租賃內容調整,不視為取消原訂單後重新成立新訂單;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,原訂單之付款、押金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均持續有效。
五、檔期異動成立後,承租人不得因自身因素要求取消活動、退還已付款項或將保留款項兌換現金。
六、異動成立後,得依下列方式辦理:
(一)已指定新活動日期:
承租人得於辦理異動時直接指定新的活動日期、時段及場地,惟仍須依本公司當時實際可預約狀況確認。經雙方確認新檔期後,如後續再次申請變更日期、時段、總租賃時數或其他檔期內容,視為再次異動,並依再次提出申請當時之「變更檔期」規定重新辦理及計收相關費用。
(二)尚未指定新活動日期:
原已支付款項將依原訂單費用組成轉為保留款項,承租人得於首次原活動日期起一年內另行提出新的場地及檔期需求,並應於有效期限內使用完畢,逾有效期限仍未使用之部分,視同放棄,恕不接受展延、兌換現金或要求退還。
七、未指定日期之保留款項僅供後續場地租借使用,不代表已預留或保證任何特定場地、日期或時段;實際預訂仍須依提出需求當時之場地預約狀況安排。
八、使用保留款項重新預訂時,如新訂單金額高於可使用之保留款項,承租人須補足差額後始完成預訂。
九、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、不可抗力因素,或依法令規定應另行處理之情形,不受前述限制,並依實際情況另行協議處理。
第九條 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處理
一、乙方應遵守本契約及所選租借方案之相關規定,並依約定期限支付訂金、場地費、押金及其他應付費用。
二、乙方未於期限內完成付款者,甲方得取消場地預約並釋出檔期。
三、甲方應依本契約約定之日期、時間及內容提供場地與設備,以利乙方舉辦活動。
四、乙方之工作人員、合作廠商、受邀來賓及活動參與者之行為,均視為乙方之責任範圍。
五、乙方如違反本契約、社區管理規定或甲方現場人員之合理指示,甲方得要求立即改善。情節重大或經勸導仍未改善者,甲方得停止活動,已收取之費用不予退還。
六、因乙方違規所產生之清潔費、修復費、違規處理費、管委會費用、行政處理費或其他損害,均由乙方負擔。
第十條 聯絡方式
活動期間如有場地使用問題,乙方得透過LINE官方帳號聯繫甲方,或撥打下列電話:
一、04-3705-5005分機713,蔡先生。
二、04-3705-5005分機401,許先生。
第十一條 合意管轄
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,雙方應先本於誠信原則協商處理;如有訴訟必要,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。
出借人:沃茲有限公司 (以下簡稱甲方)
借用人:(以下簡稱乙方)
為乙方承租甲方經營之場地暨設備等事宜,雙方同意此訂購須知
第一條:租賃標的、範圍及設備
一、本契約租賃場地位於『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三段237號六樓』,不包含其他樓層。(例如:五樓及一樓廁所不在租借範圍內)。
二、租賃範圍僅限前述室內場地,不包含騎樓、人行道、車道、大樓公共區域及其他未載明之空間。如因乙方行為影響其他樓層,甲方有權扣除全部押金並勒令停辦活動。此外,若乙方未經允許進入非租賃範圍,可能涉及擅闖他人土地之法律責任,甲方將配合相關單位進行處理。
三、電梯使用:僅限通往六樓,不得進入其他樓層,違者扣除押金。若未經許可擅闖其他樓層,除影響場地使用權益外,亦可能觸犯相關不法侵入罪責,乙方應自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。
四、甲方提供之場地設備如下:設備提供:場地提供:空調、飲用水、視聽設備(僅支援HDMI線&3.5mm音源線)、無線麥克風*2、外場喇叭*2、折疊桌椅、…等。(ps.電腦設備須自理)
五、本場地採自助式卡片或密碼管制進出。甲方工作人員將於乙方承租時段開門、轉交通行卡片並說明場地注意事項。
六、進入場館時,可使用通行證或按室內電鈴。館內備有立牌架,乙方得自行製作活動指引,協助參與者入場。
第二條 租賃時數、進退場及超時使用
一、本場地最低租借時數為4小時。
二、乙方應於約定之租賃時段內完成活動及場地使用。超出約定時段者,應以每30分鐘為一計費單位加購使用時間。
三、夜間22時後之場地使用費,以原場租費率之1.5倍計收。
四、甲方於活動開始前及活動結束後各提供30分鐘緩衝時間,供乙方進行場地布置及場地復原。若所需時間超出前述緩衝時間,乙方應另行加購使用時間,並以每30分鐘為一計費單位。
五、活動結束後,乙方應於30分鐘內完成場地復原並離場,不得於公共區域聚集、滯留或大聲喧嘩。
六、乙方離場前應確認冷氣、電燈、電扇及其他電器均已關閉。若因乙方未關閉設備,致甲方須另行派員處理,甲方得收取每次新臺幣500元之處理費。
第三條 場勘、場地布置及物品代收
一、甲方提供乙方一次免費場勘,每次以30分鐘為限。乙方應事先預約,不得未經預約自行前往。
二、為維護其他承租人之活動權益,甲方於場地已有活動進行期間不提供場勘。
三、乙方應指定同一人擔任場勘及活動聯絡窗口,以確保場地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得以完整傳達。
四、乙方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再次場勘,應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請,並依甲方安排辦理。
五、文華館無提供代收服務。
第四條 場地配置、設備使用及安全規範
一、本場地預設配置為『無桌椅型』如附圖。乙方如有教室型、純椅型、分組型、活動型或其他桌椅排列需求,得自行調整,並應於離場點交前恢復原狀。
二、乙方如未完成場地復原即離場,甲方得依現行「場復服務收費標準」收取人力場復費用。
三、館內音控系統不得擅自拆卸、移動或變更設定。乙方如任意更動,甲方得依現場復原及損壞情況,收取新臺幣3,000元至6,000元之處理費。
四、館內設有消防灑水設備,場地內全面禁止吸菸,包含電子菸及其他相關設備。
五、乙方、乙方工作人員、廠商或活動參與者如違反禁菸規定,經勸導仍未改善者,甲方得收取每次新臺幣3,000元之違規處理費,並得立即停止活動,已收取之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五條 公共區域及社區秩序規範
一、因本館與社區大樓共構,乙方應負責向其工作人員、合作廠商及活動參與者宣導並遵守本條規定。
二、乙方及活動參與者不得於公共區域大聲喧嘩、聚集或長時間滯留,亦不得占用騎樓、人行道、車道或其他公共空間,或於上述區域堆放活動設備、雜物及垃圾。乙方並應確保不妨礙社區住戶、商辦使用者及其他人員通行;機車、自行車及其他代步工具不得停放於館外人行道,汽車亦不得停放或臨時停靠於社區車道及出入口前。
三、夜間22時後,乙方及活動參與者應降低音量,活動結束後不得於公共區域聚集或滯留。經社區住戶、管理員或管委會反映,勸導後仍未改善者,甲方得通報警察機關處理。
四、如因乙方或活動參與者違反公共區域規定,經管委會認定並收取違規處理費者,每次新臺幣3,000元之費用由乙方負擔。
五、情節重大或經多次勸導仍未改善者,甲方及管委會得要求停止活動,甲方已收取之場地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六條 飲食、清潔、垃圾及場地復原
一、乙方如需於館內飲食,甲方得依活動人數及飲食內容,按照現行級距收取飲食清潔費。
二、乙方如於場內飲酒,甲方得依活動情況收取每次新臺幣1,500元至3,000元之開瓶及清潔費。
三、活動產生之一般垃圾、資源回收物及廚餘,應分類並放置於甲方指定之垃圾桶或容器內。廚餘應集中處理,不得任意傾倒。
四、使用後之飲食容器應完成清洗及分類。若乙方未依規定處理,致甲方須額外派員清潔或整理,甲方得收取新臺幣1,000元至3,000元之垃圾處理費。
五、乙方不得將活動產生之垃圾、回收物或廚餘棄置於公共大廳、騎樓、人行道或社區其他公共區域。
六、活動結束後如場地有大量垃圾、嚴重髒污、刮鬍泡、亮粉或其他難以清潔之物品,甲方得不予退還押金,並視實際清潔情況另行收取費用。
七、乙方及活動參與者離場時,不得於場館外或社區公共區域丟棄菸蒂、檳榔渣、垃圾或其他廢棄物。如造成外部環境髒亂,甲方得依現場情況收取新臺幣1,500元至6,000元之清潔及復原費。
八、乙方應愛惜場地牆面。活動結束後如牆面留有殘膠、污漬、剝落或其他毀損,甲方得依每處新臺幣500元之標準收取基本修復費;如實際修復費用高於前述金額,乙方仍應補足差額。
第七條:取消租借(115.10.05起新制)
活動日前 91 天(含)以上取消租借:已收場地費將全額退還,惟扣除訂單異動行政處理費 $500 元。
活動日前 90~61 天內取消租借:【酌收(活動總價+押金)20%】
活動日前 60~31 天內取消租借:【酌收(活動總價+押金)40%】
活動日前 30~15 天內取消租借:【酌收(活動總價+押金)60%】
活動日前 14~08 天內取消租借:【酌收(活動總價+押金)80%】
活動日前 07 天內(含當日)取消租借:【酌收(活動總價+押金)100%】
如遇不可抗力因素(包括但不限於政府公告之疫情限制、地震、颱風等),依甲方所在地之政府公告為準,若因此導致活動日期變更,甲方將協助調整日期,且檔期變更將以本場館既有活動安排為優先考量。若因不可抗力需取消活動,甲方將全額退還相關費用。
第八條:變更檔期(115.10.05起新制)
一、凡涉及活動日期、使用時段、總租賃時數等內容之變更,皆視為「變更檔期」,並依距離原活動日期之天數,按下列級距收取相關費用;另每次異動均酌收 NT$500 行政處理費:
活動日前 91 天(含)以上變更檔期:酌收 NT$500。
活動日前 90~61 天內變更檔期:酌收 NT$500+(原活動總價+押金)10%。
活動日前 60~31 天內變更檔期:酌收 NT$500+(原活動總價+押金)15%。
活動日前 30~15 天內變更檔期:酌收 NT$500+(原活動總價+押金)20%。
活動日前 14~08 天內變更檔期:酌收 NT$500+(原活動總價+押金)25%。
活動日前 07 天內變更檔期:酌收 NT$500+(原活動總價+押金)30%。
二、變更檔期所產生之異動費用須另行支付,不得以原訂單押金或其他已付款項抵扣;異動申請須經本公司確認,並於異動費用全額入帳後,始視為異動成立。
三、活動日前 3 日內(含活動當日)恕不受理檔期異動申請,包含活動日期、使用時段及總租賃時數之變更;原訂單仍依原約定內容執行。
四、檔期異動僅為原訂單之活動日期、時段或租賃內容調整,不視為取消原訂單後重新成立新訂單;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,原訂單之付款、押金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均持續有效。
五、檔期異動成立後,承租人不得因自身因素要求取消活動、退還已付款項或將保留款項兌換現金。
六、異動成立後,得依下列方式辦理:
(一)已指定新活動日期:
承租人得於辦理異動時直接指定新的活動日期、時段及場地,惟仍須依本公司當時實際可預約狀況確認。經雙方確認新檔期後,如後續再次申請變更日期、時段、總租賃時數或其他檔期內容,視為再次異動,並依再次提出申請當時之「變更檔期」規定重新辦理及計收相關費用。
(二)尚未指定新活動日期:
原已支付款項將依原訂單費用組成轉為保留款項,承租人得於首次原活動日期起一年內另行提出新的場地及檔期需求,並應於有效期限內使用完畢,逾有效期限仍未使用之部分,視同放棄,恕不接受展延、兌換現金或要求退還。
七、未指定日期之保留款項僅供後續場地租借使用,不代表已預留或保證任何特定場地、日期或時段;實際預訂仍須依提出需求當時之場地預約狀況安排。
八、使用保留款項重新預訂時,如新訂單金額高於可使用之保留款項,承租人須補足差額後始完成預訂。
九、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、不可抗力因素,或依法令規定應另行處理之情形,不受前述限制,並依實際情況另行協議處理。
第九條 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處理
一、乙方應遵守本契約及所選租借方案之相關規定,並依約定期限支付訂金、場地費、押金及其他應付費用。
二、乙方未於期限內完成付款者,甲方得取消場地預約並釋出檔期。
三、甲方應依本契約約定之日期、時間及內容提供場地與設備,以利乙方舉辦活動。
四、乙方之工作人員、合作廠商、受邀來賓及活動參與者之行為,均視為乙方之責任範圍。
五、乙方如違反本契約、社區管理規定或甲方現場人員之合理指示,甲方得要求立即改善。情節重大或經勸導仍未改善者,甲方得停止活動,已收取之費用不予退還。
六、因乙方違規所產生之清潔費、修復費、違規處理費、管委會費用、行政處理費或其他損害,均由乙方負擔。
第十條 聯絡方式
活動期間如有場地使用問題,乙方得透過LINE官方帳號聯繫甲方,或撥打下列電話:
一、04-3705-5005分機713,蔡先生。
二、04-3705-5005分機401,許先生。
第十一條 合意管轄
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,雙方應先本於誠信原則協商處理;如有訴訟必要,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。